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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知局规〔2026〕2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现将《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30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修复等管理工作,健全本市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信用修复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非涉密数据和资料。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协调、推进本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对以市知识产权局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本市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的管理工作。其他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以本单位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第五条 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行政管理信息;(二)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三)专利、商标代理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四)知识产权领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名单信息。第六条 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奖励、行政备案,侵害管理秩序的信息;(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三)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信息;(四)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五)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失信信息;(六)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信息。失信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信息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失信信息原则上按照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设置。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清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设定依据、查询期间、公开程度等要素。第九条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查询信息主体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基于信息主体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第十条 对连续三年无失信信息的信息主体,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优化检查方式;(二)在备案审批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三)在各类评选推荐、政策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四)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一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信息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二)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三)在各类评选推荐、政策支持中参考使用,从严审查;(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对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信息主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第十二条 信息主体认为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按规定核查处理反馈。第十三条 信息主体已按规定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按规定提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的申请、办理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执行。认定失信信息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及时更正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第十四条 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信息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第十五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开发信用产品、融资服务等活动中积极运用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防范风险、促进自律、提供优惠,推动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专栏2026-07-23 -
关于印发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急函〔202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局、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局、药监局:现将《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商务部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2026年5月22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集中整治,一体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健全长效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行业秩序,防范重大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实现“十五五”卫生健康事业良好开局起步提供保障。一、坚持党建引领行风系统加强党对纠风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公立医院基层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强化社会组织及分支机构党组织建设,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优良行风建设走深走实。二、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将医德医风要求贯穿医务人员职业生涯始终,推动医学规划教材改版提升,丰富医学人文、医患沟通、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等内容,增加相关内容在医务人员资格类考试和继续医学教育中比重。健全医德医风考评激励机制,重视教育及考评结果在职业发展关键节点应用。三、加强正向宣传引导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营造见贤思齐、向上向善的氛围。积极引导多平台行业正能量建设,发挥政策宣传、服务群众作用。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客观有序公布行业热点事件调查进展、结论和处理结果,及时真诚回应社会关切。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加强行业机构运行风险监测预警,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提示部署,对照开展查究整改。学习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涉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确保各方依法依规解决矛盾纠纷。依法查处“暴力伤医”“网络医闹”等案事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医疗服务正常秩序。五、严守医疗数据安全强化医疗数据全流程监管,完善数据使用审查与追溯机制,规范行业数据安全管理,严禁泄露、倒卖及非授权使用,坚决遏制数据牟利,切实保障患者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重点治理借助第三方以科研名义变相实施“带金销售”等不法行为,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六、纠治失德失范行为严格落实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高等学校直属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等规范要求,着力改进服务态度,重点整治在执业活动中违背职业伦理、违反职业道德、忽视医疗质量安全、违规多点执业或外出会诊,以及借参加学术活动接受非法利益输送等问题。七、规范行业购销秩序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扩大品种覆盖面,研究推进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同步加强药品耗材价格治理,挤压药品耗材虚高价格水分。查处医药流通领域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相互串通操纵药品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医疗机构拖欠药品流通企业货款问题。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重点监管高值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等领域,重点整治采购人“关键少数”违规干预、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量身定标、“明招暗定”等违规问题,依法打击应标方租借证照、虚假交易、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推动治理医疗设备等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八、整治涉税违法行为开展联合调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疗器械领域“篡改套打”、虚开增值税发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犯罪,对接受虚假开具发票的机构进行追踪,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强化发票全链条风险防控,加强医疗器械购销领域信用评价。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持续深入开展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专项行动,优化医疗服务供给,规范诊疗和收费行为,持续强化行业监管。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严查严打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深化大数据监管,构建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推进监管关口前移,推动以查促治、深度治理。十、整治行业不法乱象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治理不具备相关资质开展服务、违规开展“轻医美速成班”、虚假商业营销等医美行业乱象;整治代孕、胎儿性别鉴定、开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乱象;巩固拓展卫生健康系统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成果,坚决防止问题反弹;治理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借助资质出借、办刊办会、委托业务、捐赠合作等牟取不当利益的问题;针对医务人员违规发布广告、借助各类平台违规引流,以及在互联网健康科普中的负面行为与乱象,进一步加大整治与规范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借保健养生名义非法开展中医诊疗行为。十一、积极推进系统治理巩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治理成效。切实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实验室全过程管理,持续开展医德医风、医院巡查、异常住院费用病例核查等专项工作,切实斩断由风及腐的利益链,构筑纠风治腐的工作链。
专栏2026-07-10 -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诚信承诺的通知曲建字〔2026〕19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经开区建设局,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麒麟区行政审批局,曲靖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有关企业:为深入落实国家及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工作部署,持续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切实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健全完善行业信用管理机制,压实参与各方诚信履约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曲靖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诚信承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本通知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造价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各方主体,具体包括:(一)招标人(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二)投标人(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造价咨询等企业);(三)招标代理机构;(四)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含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五)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主体。二、核心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应秉持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公正、权责对等、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核心原则,严格践行承诺内容,主动接受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公众全方位监督,对承诺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诚信承诺填报与提交(一)承诺模板参与各方应按本通知要求选用统一承诺书模板,承诺内容不得低于模板要求,可结合项目实际补充完善相关条款,但补充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知规定相抵触。承诺书模板由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通过曲靖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曲靖市)对外公布。(二)签署与盖章1.单位主体承诺书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亲笔签署(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公章与实体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需同步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2.个人诚信承诺书须由承诺人本人亲笔签署,严禁代签、冒签。(三)提交与归档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同步提交诚信承诺书;电子招标投标项目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电子承诺书。2.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单独提交诚信承诺书,作为投标响应必备文件。3.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展评标工作前签署个人诚信承诺书,承诺书作为评标报告附件,随评标资料一并纳入招标投标档案管理。4.所有诚信承诺书纳入招标投标档案,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留存,保存期限与招标投标档案同步。四、各主体诚信承诺事项(一)招标人诚信承诺事项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发起方和组织者,承担首要责任。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全过程和结果负责。其诚信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依法依规招标:严格按法定范围、方式、程序组织招标,不化整为零、不擅自改变招标方式;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先履行审批、核准手续,资金来源落实后方可招标。2.主体责任落实:法定代表人对招标全过程、结果及廉政风险防控负主体责任;不干预评标、不暗示评标倾向、不与投标人及代理机构串通。同步签署廉政建设诚信承诺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社会各界对廉政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督。3.资料真实合法:对项目审批文件、资金证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4.公平竞争保障:不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实行差别化或歧视性待遇;不强制要求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将特定区域业绩、本地分支机构作为资格门槛;不利用信用评价变相设置地方保护壁垒。5.招标文件规范:会同代理机构编制合法、公平、无倾向性的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文件按法定时限发布并备案。6.开标评标规范:依法组织开标,全程录音录像存档;不干预评标过程,不私下接触评标专家、投标人;按规定确定中标人,不擅自改变中标结果。7.合同履约与备案: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签订“阴阳合同”;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8.配合监管: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配合投诉处理、违法调查;不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二)投标人诚信承诺事项投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响应方和竞争主体,应当自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竞标活动。其诚信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资质资格合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法定资质、资格、能力,资质证书真实有效;不借用、挂靠、转让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投标。2.投标行为规范:不与招标人、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评标专家串通投标;不围标、串标、哄抬或压低报价;不向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3.资料真实有效:投标文件(含资质、业绩、人员、财务、信誉等)真实、准确、完整,无伪造、变造、隐瞒。4.公平竞争承诺: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竞争对手;不捏造事实、恶意投诉、干扰招投标秩序。5.履约诚信保证:中标后按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履约,不转包、违法分包;项目负责人及管理班子成员按要求到岗履职,不擅自更换;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符合要求。6.配合监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配合违法调查;失信后主动整改、申请信用修复。(三)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承诺事项招标代理机构是提供专业服务、联通招投标活动各方的重要主体。其诚信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资质能力合规:依法设立,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登记基本信息,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的专业从业人员;未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2.依法依规代理: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不超越权限、不擅自变更代理内容。3.项目责任落实: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代理项目质量、合规性负直接责任;关键环节全程留痕,资料完整可追溯。4.廉洁保密承诺:不泄露招投标保密信息(标底、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等);不参与、策划围标串标。5.招标文件规范:协助招标人编制无倾向性、无歧视性的招标文件;不设置指向特定投标人的条款;不变相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6.交易秩序维护:规范组织开标、评标,严格遵守程序;按规定发布各类公告、公示信息,确保及时、准确、完整。7.费用收取规范:按委托合同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不违规加价或变相乱收费。8.配合监管: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投诉处理、违法调查;按规定保存、移交招投标资料。(四)评标委员会成员诚信承诺事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行使评审权力的重要主体,其评审行为的客观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结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其诚信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依法独立评标: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方法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主动回避: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不隐瞒、不参与评标。3.遵守评标纪律:按时到场,不迟到、早退、缺席;评标期间不擅自离场、不使用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保持良好状态,认真履职。4.廉洁保密承诺:不收受可能影响招标项目的任何财物或不正当利益;不泄露评标过程、中标候选人推荐等保密信息。5.公正评审:对投标文件全面评审,不徇私、不偏袒、不排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6.配合监督:自愿接受监督检查、调查取证;严重失信、违法的,主动接受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予以公示。五、廉政建设专项承诺为从源头预防和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行为,建设单位(招标人)在提交招标人诚信承诺书的同时,还须单独签署《曲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廉政建设诚信承诺书(建设单位)》。该承诺书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必备附件,纳入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廉政承诺承担第一责任,承诺内容涵盖招标决策、文件编制、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工程变更、款项支付等全过程的廉洁自律要求。六、监督管理(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县(市、区)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常态化开展诚信承诺履行情况抽查核查,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监管项目总数的20%。(二)监管部门可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主体实施简化证明材料、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主体依法提高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三)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未按规定签署并提交诚信承诺书的,不得参与对应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提交承诺书(含廉政建设诚信承诺书),不予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未提交承诺书的,不予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投标人未提交的,不予接收其投标文件;评标专家未签署的,不得参与评标评审工作。(四)对作出虚假承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纳入信用记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建设单位违反廉政承诺的,同步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七、实施要求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须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请各县(市、区)招标监管部门加强对此类工程招标投标诚信承诺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的诚信承诺行为。后续如与国家及云南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从其规定。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2026年5月21日
专栏2026-06-26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6年5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处(局))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规范劳动保障信用管理,促进经营主体守法诚信自律,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经营主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营主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对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开展记录、归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等活动。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规范,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 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审慎适度、奖惩结合、动态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托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息记录及归集第七条 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包括人社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主要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确定。人社内部信息,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行政检查、举报投诉查处、专项检查、调解仲裁等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记录、产生和获取的,与经营主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的工资支付、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休息休假、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使用童工等信用信息,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要情的发现、核查及处理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等。外部信息,主要包括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以及其他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与经营主体劳动保障信用相关的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等。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建立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见附件1),记录和归集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机构等经营主体的诚信档案进行标识管理。同一经营主体在不同区域因劳动用工行为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由用工行为发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归集共享。工会、法院、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单位产生的外部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渠道归集。第九条 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记录坚持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依法保护有关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记录。第三章 评 价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经营主体上年度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评价工作。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定级和直接定级方式。信用评价结果由高至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指标。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5〕13号)中裁量基准对应的违法行为情节区分失信严重程度,失信信息分为轻微、较轻、较重和严重四类,设置不同分值和不同修复前置期限。轻微失信原则上不扣分,较轻、较重、严重失信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分类标准、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根据国家政策、社会发展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评价指标的基准分为80分,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分值为90分(含90分)以上,且在本评价年度没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或与劳动保障相关领域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评为A级;分值为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B级,若在本评价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后,没有及时修复的不得评为B级;分值为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C级;分值为60分以下或符合第十三条直接定级情形的评为D级。D级在本评价年度,通过信用修复后,评价等级结果可以调整为C级,但不得调整为A级或B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不得评为A级。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指标以正式、权威的文件、协议、承诺、记录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计分依据。异常名录和其他部门优良信用信息,以共享部门认定信息为计分依据。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衔接。经营主体同时出现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计分,累计计算;同一违法行为,分别采取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措施的,按照记录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计分,不重复计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和金额与计分标准不完全匹配时,按照从轻原则,就低不就高;同一违法行为,多批人次的,合并计算。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定级为D级:(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因使用童工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五)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社会公布的;(六)作为责任主体,因涉嫌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发生重大要情的。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审核校验工作。信用评价结果全省互认。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记入经营主体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经营主体可以通过登录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查询。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管辖权限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异议复核申请书(见附件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经营主体(见附件4)。第四章 公 示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时通过人社官网和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合法方式,对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予以公示。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较轻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较重、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作出行政决定部门在官网和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第十九条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每季度依法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公布,在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第二十条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列入决定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作出决定部门在官网予以公示,同时录入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进行公示,主动公示A级,逐步公示B、C、D级。第五章 结果应用第二十二条 实现信用评价结果嵌入就业、社保、人才、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等业务板块,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逐步实现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给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共享使用,分类监管。经营主体为国有企业,其信用评价结果按产权关系及级次推送给控股股东,其评价结果因拖欠工资被扣分的,作为对国有企业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一)经营主体评价为A级的,次年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减少“双随机”抽查频次,一般不主动实施检查;在人社行政审批、项目核准、融资贷款等工作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连续3年A级的,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A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可减免5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二)经营主体评价为B级的,合理降低“双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在人社行政审批、项目核准、融资贷款等工作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三)经营主体评价为C级的,适当增加“双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对记录的失信信息未修复的,要求修复后再予以推荐。(四)经营主体评价为D级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双随机”抽查全覆盖;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限制。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D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以现金存储、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社会公布的或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同时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信息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案件供有关部门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及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对该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信贷融资、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先评优、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信用记录为经营主体提供劳动保障信用报告(见附件5),推动劳动保障信用报告在市场交易、信贷融资、表彰奖励等领域互认。联合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将劳动保障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第六章 信用修复第二十六条 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6号)规定,“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经营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相关劳动保障信用修复。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营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时,同步告知相关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第二十八条 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二)信用承诺书;(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 作出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责令改正、行政处理等失信信息由作出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修复,修复材料和有关程序可参照执行。第三十条 信用修复后或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部门网站、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等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不再对外公示失信信息。第三十一条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未修复,且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延续至下一年度再计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案件、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未修复,且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延续至下一年度直接定级为D级。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一)未按要求记录、归集、公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二)未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三)篡改、虚构、泄露和窃取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四)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第三十三条 技术支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落实信用信息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强化劳动保障信用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责任,加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对擅自篡改、虚构、泄露、窃取或者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国家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机构等另有规定开展信用评价的,从其规定,其结果共享至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第三十五条 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8〕38号)、《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20〕2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信用监管和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20〕2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54号)同时废止。
专栏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