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0月31日  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参建单位从业行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增强从业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国务院公报2025年第11号)《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机构,是指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招标代理、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质量检测、验收、决算审计等相关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市(地)上报的从业机构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进行汇总、发布。监督和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公示、上报,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上报。  第二章  评价方法  第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综合日常监督、项目验收、抽验复核、例行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审计巡视等发现问题,对从业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第九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招标投标、资质、质量、合同、资金、安全、监督等方面。  第十条 信用评价范围为上一年度立项项目,各项评价指标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0月30日。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各从业机构性质对照附件中相应表格中的评价内容、标准和检查要求,收集和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农田项目建设的从业机构情况,按照“一单位一评价”的原则,对从业机构参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每年10月30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从业机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审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从业机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从业机构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满前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答复。  每年11月30日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从业机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审定与公示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省农业农村厅将全省从业机构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信用按评价分值划分为A(信用好)、B(信用一般)、C(一般失信)、D(严重失信)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X)范围如下:  A级:90分≤X≤100分;  B级:70分≤X<90分;  C级:60分≤X<70分;  D级:X<60分。  第十五条 从业机构基准分为100分,从业单位减分项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给予评定。  第十六条  从业机构信用行为要如实记录,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最终评价结果以年度评价结果最低信用等级确定。  第十七条 从业机构有以下行为和情形之一的将列为D级信用等级。  (一)存在围标串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  (二)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人意愿组织安排围标串标;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招投标档案资料;违规限制投标人依法参与投标活动。  (三)伪造、变造资质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决算报告、验收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合同履行等直接相关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  (五)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  (六)履约期间累计出现被检举、控告、投诉3次(含)以上并经查实。  (七)建设期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2次(含)以上;或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列入黑名单情况。  (八)从业机构在同一年度参加省内实施的某一个农田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D级。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定级的从业机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  (一)综合评价定级为A、B、C三个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1年。  (二)综合评价定级为D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3年。  第十九条 对于信用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交有权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从业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按从高到低顺序予以全省通报,建议各相关单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参考使用,可将信用等级作为评分项。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A级的从业机构,在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给予信用分满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B级的从业机构,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给予信用分满分的70%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C级的从业机构,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内,招标投标活动中信用分得零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后或解除,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从业机构,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内,不得在全省承揽高标准农田项目相关业务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信用评价有效期限满后或解除,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于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以及信用修复方式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参与信用评价评分的工作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客观地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价单位在评价过程中,不得干预项目从业机构正常工作,不得借评价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农田建设工程及第三方服务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进行认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县(市、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基础信息备案登记表            2.县(市、区)农田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行为记录表            3.县(市、区)农田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年度综合信用评价汇总表            4.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相关附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xlsx  政策文件:https://nynct.hlj.gov.cn/nynct/c115420/202511/c00_31885976.shtml  政策解读:https://nynct.hlj.gov.cn/nynct/c115426/202511/c00_31885983.shtml

    专栏
    2025-11-17
  • 日前,辽宁省首部专门针对超市食品安全的团体标准《放心食品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发布,该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协会牵头起草、省市场监管局指导,将于10月3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填补辽宁省食品零售环节全链条细化标准的空白。辽宁省制定《规范》旨在通过明确供应商管理、快检中心建设、冷链温控等硬指标,将风险防控端口前移,减少食源性疾病发生概率。标准提供“清单化”操作指南,帮助企业建立科学管理体系,减少重复整改和罚款支出。要求超市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形成“人人参与监督”的良性生态。通过制定团体标准,放心食品超市将从“企业自律”走向“制度约束”,为构建“来源可溯、过程可控、风险可防、公众可查”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供坚实支撑。放心食品超市是指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先进科技管理管控手段,以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为核心目标,提供质量可靠、来源可追溯、信息透明化食品的综合性零售场所。《规范》中放心食品超市“硬门槛”包括:应持续符合“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群体性食品安全问题事件”、应建立健全可执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条件。《规范》构建了覆盖“采购—加工—销售”全链条的安全防控体系。采购应选择资质齐全、管理规范的合法优质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要求进行食品检测,应建立能满足需求的食品快检中心。销售方面,要求散装食品应专区或专位销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设置隔离设施,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冷冻冷藏进口食品应按标签标示温度存放,冷链设备温控记录完整。食品贮存应隔墙离地10厘米以上。食品陈列要求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分区陈列,避免交叉污染。放心食品超市还需提供优质服务。每500平方米营业区域至少设置1台公平秤,放置在醒目位置并保持清洁、准确。应设置“食品安全检测信息电子看板”,每日自动抓取快检中心数据,每月汇总报告向消费者公示。应设立“退换货服务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接受7天内无条件退换。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机制,处理时限不得超过3天。制定《规范》是辽宁省开展放心食品超市培育活动的基础工作。该标准由企业自愿执行,参与培育活动的企业,可对照《规范》自查自评,依托“辽宁省食品销售者诚信自律服务平台”作出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并在超市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参与培育的超市进行“一对一”对口帮扶,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指导整改。

    专栏
    2025-10-30
  • 近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泉州市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方面迈出关键一步。社会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目前,国家层面还未制定社会信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也尚未出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条例》的出台,是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深入贯彻泉州市委关于推进社会信用立法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法律责任、附则。作为先行先试的地方立法探索,《条例》突出泉州特色,将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作为立法目的;在弘扬诚信文化方面,要求挖掘、弘扬“晋江经验”的诚信内核;立足泉州台港澳乡亲众多,与台港澳地区交流密切的实际,对探索与其他城市以及台港澳地区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交流合作作出规定;考虑泉州民营经济发达,信用修复难、修复慢将影响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申请信用修复的,有关公共管理机构应当主动给予指导,推动信用修复更加便捷高效。据悉,《条例》拟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专栏
    2025-10-09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各有关部门:《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是促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应用的前提条件,也是高质量推进信用河南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及相关要求,持续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机制,不断拓展信用信息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高效能治理中的应用场景,深化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优化信用环境。二、重点任务(一)提升信用信息记录精准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目录》规定的信用信息覆盖范围、更新周期、信息项等,梳理信用信息清单,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记录采集的规范性,确保信用信息覆盖全、记录准、信息项全、更新及时等。(二)优化信用信息归集方式。全面推进省级“统一化”归集模式,加大省级统一归集力度。省各有关部门要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业务系统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省级“应归集、尽归集”,减轻基层数据报送负担,解决数据重复填报问题,提升信用信息准确性。(三)加大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力度。各级各部门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依法履行职责中,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建立健全查信用信制度,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深化信用大数据应用,创新“信用+”应用场景,进一步发挥信用在赋能营商环境优化、行政效能提升、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四)提升信用信息安全防护水平。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健全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做好信用数据分级分类管理,保障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和应用全过程安全。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禁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社会信用信息,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三、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0版)》同时废止。2025年8月29日附件:《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政策文件:https://fgw.henan.gov.cn/2025/09-05/3209221.html

    专栏
    2025-09-10
  • 共: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