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等级修复后,发票、招投标等问题都解决了,增强了我们诚信经营的意识和持续发展的信心。”近日,刚从纳税信用D级修复到B级的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梅先生给重庆市税务局送来一面锦旗,表达纳税信用修复后的欣喜之情。 重庆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梅先生代表公司向税务部门表达感谢。李春燕摄 梅先生所在的公司是重庆市一家知名物业管理公司,在行业中口碑颇好,曾在2019年度被评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 2020年7月,因长期合作的上游企业突然走逃,该公司曾接收的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出现异常,被稽查局认定为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被重庆税务稽查查处并罚款,按照相关规定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失信者寸步难行,一点都不夸张。”梅先生说,D级纳税信用的负面影响陆续显现:领取发票受到限制,项目失去投标资格,企业发展受阻,经营压力增大。 梅先生介绍,尽管公司及时缴纳了税款和罚款,也按要求加强了财务管理,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渝中区税务局递交了情况说明,希望能修复公司纳税信用。但根据当时的纳税信用修复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不符合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其纳税信用D级至少要保持两年时间。 202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规定,即对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D级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这一公告的发布,给梅先生的公司带来了转机。渝中区税务局持续跟进该企业情况,在公告发布后第一时间就联系该公司,为其讲解了公告相关内容,明确告知“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2022年1月,梅先生的公司按规定提交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渝中区税务局受理企业申请后,核实其税务处理、处罚事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且12个月无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记录。按规定将该公司信用级别修复为B级。据悉,这也是公告施行以来,重庆市渝中区辖区内首户完成D级纳税信用修复的纳税人。 “随着我国纳税信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纳税信用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重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沈轶表示,一方面,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部门合作和信用信息共享,落实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积极构建现代化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另一方面,也将加大税收信用修复工作力度,通过税企互动平台、电话、上门辅导等方式,及时开展纳税信用修复政策宣传;并利用税收大数据,精准筛选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告知其相关规定及修复流程,引导企业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专栏
    2022-02-21
  • “原本至少需要4个工作日才能完成的办证流程,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当天即可完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近日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对“董大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三十岗集镇三期复建点项目”发出绿色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这也意味着,该项目很快能开工建设,老百姓也能更快地住进新居。 据介绍,为积极贯彻落实《合肥市加大稳企增效力度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对申报的重点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第一时间将审批意见发放至企业,助企实现“开门红”。“这次共发放3份告知承诺制绿色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受益企业3家,总建筑面积57.1万平方米。”据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制,不但让企业提前领证,而且还大大缩减了审批办结的时间,加速了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以“董大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三十岗集镇三期复建点项目”为例,如果在各种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至少需要4个工作日才能完成的办证流程。在实行告知承诺制之后,当天即可完成。 与此同时,告知承诺制也改变了原先的重事前审查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了宽进严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企业告知承诺获得方案审批意见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申请人按照承诺要求限期补齐所缺资料,确保绿色建筑方案审查意见落到实处。 为鼓励建筑企业尽快开工复产,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将对3月底前计划开工的重点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绿色建筑方案审查等实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办理。对2月15日(含)前建筑工地用工量达到节前正常水平并且正常施工的在建项目,或者一季度建筑业产值、增幅靠前的50家合肥市建筑业企业(含在合肥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合肥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信用加分。

    专栏
    2022-02-18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系列具体部署,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的要求,助推产业集群创新升级,2月11日,苏州市发改委举办“开门红、线上贷、利率优”“信易贷”新春惠企大礼包发布仪式暨江苏“信易贷”全省行苏州站活动,助力中小微企业虎年开门红。 “信易贷”是我国当前大力推动的以信用为核心,各类无实物抵押、无实物担保的惠企融资模式。苏州作为全国首批社会信用示范城市,先后推出信用贷、信保贷、投贷联动、首贷和联合授信5项新政,根据国家、省“信易贷”工作要求积极打造苏州“信易贷”综合服务平台,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逐步形成企业守信用、机构有创新、政府有推动的“信易贷”工作机制。全市270万家商事主体可以通过数字化“一键秒贷”获得信用融资服务,既大幅降低了商事主体的融资门槛,又以大数据信用检测手段大幅降低了融资风险。 活动现场,市发改委介绍了苏州市“信易贷”工作推进情况和新春惠企大礼包活动内容,演示了“信易贷”平台功能和新春惠企大礼包使用规则,并与金融机构就“信易贷”共建合作签约,推动数字金融产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充分发挥“信易贷”线上平台便捷、高效、专业的优势,让企业足不出户即可享受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江苏省信用办、省联合征信有限公司介绍了江苏“信易贷”产品及全省推广活动情况,一些金融机构代表、中小微企业代表进行了交流发言。 目前,“信易贷”新春惠企大礼包已在苏州全市发放,为获贷企业准备了最长利率免息期30天、最高利率优惠超万元、最高利率优惠0.5%的五大类利率优惠券。企业通过苏州“信易贷”综合服务网站和“苏商通”App登录,即可申请各类产品服务。苏州市发改委组织金融机构提供28种“信易贷”无实物抵押、无实物担保的惠企融资产品,包括“票易贷”“征信贷”“银税贷”“政采贷”等,最高可获5000万元信用贷款,最低利率3.7%。苏州“信易贷”综合服务平台注册企业数已达21万家,全市发布融资需求企业4.4万家,发布融资需求金额1.4万亿元,放款企业4万家,放款金额5800亿元。

    专栏
    2022-02-17
  •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宁夏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意见》提出,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按照失信行为发生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在社会关注度高、认识尚未统一的领域慎重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五方面约束失信 《意见》从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市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五个方面来约束失信。 《意见》要求,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名单范围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预先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按时反馈结果。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应当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除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各地、各部门依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客观、完整采集辖区、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通过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 《意见》对惩戒失信、奖励守信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失信行为的领域、性质、情节轻重、影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单位惩戒失信主体。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以信用分低为由,对个人实施惩戒。拓展守信激励领域,创新守信激励服务和产品,在日常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让守信主体获得更多实惠和便利。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安排、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涉企政策措施中,对守信主体加大扶持力度。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得到明确 《意见》对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作出规定,明确公开公共信用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个人信用信息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等违法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医疗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中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

    专栏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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