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男子打1400公里顺风车到达目的地后逃单引发关注。8月17日,记者从湖南慈利警方获悉,日前,蔡某通过手机在“哈啰”平台下单搭乘刘先生的哈啰顺风车从北京市大兴区至慈利县,平台约定价格为2263.6元。没想到,蔡某发现刘先生未在平台点击确认上车后,竟偷偷取消了订单,到达目的地后逃单消失。无奈之下,刘先生选择报警求助。目前,刘先生的损失2200元已被追回,违法行为人蔡某已被慈利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8月18日《北京青年报》)这一事件迅速成为社会焦点,不但因为涉及行程远和金额大,也是因为触及到了法律的红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逃单乘客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其需要支付运费。同时,逃单乘客客观上侵犯了司机的财产权益,其行为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显然,对于违法行为人蔡某涉嫌违法,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是咎由自取。顺风车作为一种共享经济,既可让出行更加高效和环保,也能闲置空座资源得到更充分利用,从而提升整体交通系统效能。而这种在线交易,之所以在双方缺乏了解的情形下迅速成交,依赖的是相应制度安排,使得交易中的任何一方的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所得,从而规范了市场交易行为。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倘若这种信任被不守规矩者破坏,势必会让双方不再能基于信用来完成交易,不仅会增加信用确认的时间或程序,影响交易的效率和成本,也会破坏网络交易信用根基。打车付钱,天经地义。对于此起故意逃单的行为,其背后的安全漏洞不容忽视,相关部门应加以研判,从制度机制上对逃单进行前置约束,防止乘客滥用系统漏洞,从而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提高逃单者的违法成本,强化实名注册,将违约者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以及列入黑名单等。惟有让害群之马无处藏身,才能让司机不再担心被“白嫖”。

    专栏
    2024-08-21
  • 近日,由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的深圳地方标准《商品交易市场商户诚信经营评价规范》(简称《规范》)获批发布,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专家认为,作为国内首个商品交易市场商户诚信经营评价地方标准,《规范》填补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建设的空白,对提升政府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经营”是一个绕不开的关键词。诚信经营是经营者的义务,对应着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我们常说,经营者要守住诚信底线,而发生消费侵权行为或消费争议后,市场监管部门、消协、法院等在调查处置过程中,通常也会对经营者的诚信经营情况进行评判。诚信经营的具体标准到底是什么?诚信经营的底线又在哪里?深圳市《规范》就此做出具有首创意义的探索。诚实信用是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也有大量有关诚信经营的要求。如《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些都属于诚信要求。近年来,新的经营场景、消费场景不断涌现,市场主体、消费者等对诚信的诉求也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关方面因为法律对诚信经营的原则性规定比较模糊、笼统以及相关具体规定比较繁杂、分散,而难以准确理解把握诚信经营的标准,导致诚信经营的效果打折扣。深圳市出台的《规范》,依据我国现行的商品交易市场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主要围绕经营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服务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争议处理和信用承诺等方面内容,分别明确了具体的评价指标和分值,对商户的诚信经营评价按分值划分为ABCD4个等级,并明确了评价方法和异议处理机制。这些都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商户诚信经营提供了科学依据。这一标准让诚信经营由模糊变得清晰,由抽象变得具体,由散乱变得集中有序,为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义务,为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法院、仲裁机构办理消费争议案件,提供了更具客观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依据和指南,对提升商品交易市场的诚信度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该标准有利于推动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市场整体的诚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有助于推进分类分级监管机制,提升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各地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构建诚信经营评价标准,加强对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指导监督,不断健全、发展、完善诚信经营评价规范体系。

    专栏
    2024-08-19
  • 拥有一份心仪的工作是很多求职者的梦想,但这样的岗位往往有着不低的要求,有的求职者为了获得心仪的工作,不惜“铤而走险”,脱离客观事实,对自己经历和特长进行夸大,甚至伪造相关经历或教育背景,而这有可能构成简历“造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员工虚构简历入职,后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单位起诉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案情回顾2023年6月19日,王某入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应聘过程中王某提交《应聘简历》,载明了教育背景、获取证书、工作履历信息等。入职当日,王某将上述信息填入《入职登记表》,王某签署的《入职登记表》载明:“本人已对入职登记表的填表要求进行了认真、仔细阅读,并确认所有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郑重承诺:如填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承担一切责任。”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6月19日至2026年6月18日,其中试用期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9月,合同中第三条及第六条明确约定,“劳动者未能达到录用或考核条件、违反任一甲方规章制度、不能提供入职所需材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无效的材料或陈述的,均属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保证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向用人单位陈述的一切信息资料均是真实的。劳动者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视为欺诈,劳动者愿意个人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愿意接受用人单位据此解除本合同的决定。”2023年8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了解和调查,证实王某录用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存在虚构教育背景、获取证书、工作履历信息等情形。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声明“不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收到上述通知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无法提供其《应聘简历》《入职登记表》中所记载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无法解释《应聘简历》《入职登记表》中所记载的“2010年9月至2014年7月本科就读”与《毕业证书》中记载“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业余学习”内容上为何存在差异;亦无法解释其此前任职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中“经理助理”与其《应聘简历》《入职登记表》中所记载的“财务主管”职位上为何存在差异。结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的王某在试用期内工作状态、工作成果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工作履历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员工声明》中所作承诺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亦有违劳动者的忠实勤勉义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案件现已生效。法官说法诚实信用系做人之根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重要构成,也是劳动用工领域的重要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同时,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方式,依法应予保护。实践中,用人单位若在招聘文件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的学历、工作履历、资格证书等与建立劳动合同密切相关的信息作出明确要求,表示用人单位对此高度关注。劳动者在承诺提供信息为真实的情况下仍然填写虚假信息,可以认定为欺诈。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均属合法解除,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本案一方面告诫劳动者,在建立、履行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提醒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以免发生争议。初审:贺佳音 复审:王敏强 终审:陈虹宇 

    专栏
    2024-08-12
  •  随着智能手机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视频会议软件成为越来越多的人日常交流和学习的便捷工具,但这一便利背后也隐藏着一些诈骗分子“编织”的新型陷阱。近期,山东聊城发生的两起中学生被骗案例再次敲响警钟,提醒人们关注网络环境下的安全问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7月初,聊城某中学的在校学生小李和小赵分别遭遇了“屏幕共享”诈骗。小李在尝试出售游戏账号时,被引导下载视频会议软件并开启屏幕共享,最终导致7万多元被骗走;小赵则是在参与网络捐款返佣金的活动中,被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并下载云闪付平台,最终损失了35000元。这两起诈骗案件有一个共同点:骗子利用青少年对网络的熟悉和对金钱的渴望,通过高价收购游戏账号或虚假的返利活动吸引注意,然后引导下载视频会议软件,开启屏幕共享。屏幕共享功能一旦打开,手机显示的所有内容对骗子来说都一览无遗,包括银行卡账号、密码和验证码,为骗子提供了转账的便利。《第5次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3亿,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环境管理,避免青少年被骗,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警方和教育部门多次提醒,家长和学生应提高警惕,不轻易开启屏幕共享,避免随意扫描来源不明的二维码,不下载非正规渠道的APP,一旦发现被骗,应第一时间报警,警方将紧急止付,尽力挽回损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也发布了防范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提示,提醒公众警惕“共享屏幕”类、“AI换脸拟声”类、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网络游戏产品虚假交易类等新型诈骗。诈骗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消费者信息,利用技术合成虚假音频、视频,以紧急救助、投资等借口诱导亲友转账,或提供敏感信息,随后立即转移资金,手法隐蔽,迷惑性强。为防范网络诈骗,公众应做到“四不”:不盲目轻信,不贪小利,不要“共享屏幕”,不要将个人信息暴露给他人,谨慎转账汇款,选择正规渠道,遭遇诈骗迅速报警。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共同构建安全的网络环境,保护青少年免受网络诈骗的侵害。  

    专栏
    2024-07-31
  • 共:617条